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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政策

2020-07-01 09:46 来源: 吉林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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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政策
完善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制度

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,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,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,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,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,日前,省医疗保障局、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《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本次政策调整,主要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疾病保障政策,扩大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,提高住院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70万元,建立了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制度。

7月1日起,省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购药,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、门诊慢性疾病、门诊特殊疾病、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;住院治疗时除普通疾病保障待遇外,对39种采用临床路径单病种管理方式治疗的重大疾病,可享受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待遇。

据了解,本次政策调整,取消了原门诊公务员补助待遇享受需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限制;取消公补药店、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公补服务。扩大了个人账户适用范围;调整缴费年限政策,明确实际缴费年限为职工在我省境内实际缴费的年限;调整保健对象政策,享受保健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人员,待遇提高部分由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资金支付。

本次政策调整,新增了待遇激励机制,普通门诊统筹未使用限额可调剂至当年门诊慢病使用;当年未使用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限额,可按20%折算,结转至下一年度合并累计使用,结转额度限结转当年使用;参保人员连续3年未享受省直医保住院待遇,再次住院时,当次住院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%。(记者 王丹 实习生 程佳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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